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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解读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河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冀安监管〔2018〕8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于2022年10月28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同意,联合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个部门印发了《河北省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办法(试行)》(冀应急〔2022〕22号,以下简称《办法》)。
一、修订背景
推进安全生产举报和奖励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的具体举措,是《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的明确要求。2018年原办法实施以来,调动了社会群众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对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原办法中的部分规定需要调整,如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因机构改革,原办法的适用范围也需作出调整等。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规范举报和奖励工作,河北省11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六条和三个附件,主要分为五部分。
(一)目的、原则和范围。
一是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即为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社会各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是明确了举报和奖励工作的原则,即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三是明确了举报人有权向相关行业部门举报,即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河北局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消防等部门举报相关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举报的途径、方式和原则。
一是明确了举报的途径,即热线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系统、部门网站、部门举报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二是明确了举报的方式,即举报人可以实名或匿名举报。实名举报应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匿名举报可以提供可准确辨识本人身份的相关信息,用于发放奖金。三是明确了举报的原则,即举报人原则上应逐级举报,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依法依规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三)举报办理的有关要求。
一是明确了部门不予受理举报的范围,即未提供有效证据线索的、已办结或正在办理中、重复举报、自查发现、监管执法等有关工作人员举报等情形。二是明确了核查办理的要求,即不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属地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三是明确了办理时限和领取奖金的规定,即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受理举报的部门负责向举报人发放奖金。举报人在60日内,提供辨识身份的材料领取奖金。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生产经营单位、举报人、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一是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即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举报奖励办法和标准列入培训课程,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二是明确了资金来源,即省、市、县各级政府应将举报奖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三是明确了举报人和工作人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即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或制造证据。工作人员必须严密保护举报人的有关信息。监管执法等有关工作人员,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金,并依法追究责任。四是明确了各级有关部门的责任,即各级有关部门应将举报培训情况、内部举报奖励制度、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纳入督导检查或执法检查内容,并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网上举报电子信箱及通信地址。省应急管理厅定期向公众推送举报奖励政策的相关信息。
(五)举报奖励标准和公示牌、公告牌样式。
一是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培训、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标准,即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举报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安全生产培训举报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二是制定了企业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样式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公告牌样式。
三、主要改进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办法》主要有四方面的调整完善。
(一)提高奖励标准,提升举报人积极性。
一是将本办法实施后发生的亡人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二是将部分行业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提高至30%计算;三是增加安全生产培训的举报奖励标准,按照该单位“应训而未训”或“应达而未达学时”的人员总数计算,奖励标准为1万元/人,上限不超过10万元。
(二)细化重点行业领域的举报奖励情形。
在原办法的举报情形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煤矿、油气管道、民用爆炸品、矿产资源、房屋市政施工、建设工程消防、交通运输、渔业船舶、特种设备、城镇燃气和消防等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情形,并吸纳了河北省10个省直部门意见。
(三)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增强操作性。
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应急管理部举报工作办理的有关要求,从举报人举报、部门受理、组织核查、核查时限、奖金发放、领取奖励等环节进行了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举报人和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
(四)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通过开展内部举报奖励工作,使其第一时间发现解决身边的隐患,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同时利用举报奖励公示牌和公告牌,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